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是在第一版基础上修订的。这些守则的制定旨在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服务工作的教育性、科学性和专业性,促进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保障权益,提升民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这些守则也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工作提供基础和主要依据。
总则
心理师的工作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在工作中,心理师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以及各类媒体的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及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心理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其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心理师应公正地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心理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心理师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如果伤害可避免或可预见,心理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将伤害最小化;如果伤害不可避免或无法预见,心理师应尽力使伤害程度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1.3 心理师应该根据当地政府或本单位规定恰当地收取专业服务费用,并且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服务收费情况。
1.4 心理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引发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
1.5 心理师需要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并且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价值观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产生影响,因此应该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或替其做重要决定。
1.6 心理师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处的位置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产生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寻求专业服务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也不得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 心理师需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的不利影响,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危害。
1.8 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沟通与交往。心理师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者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1.9 心理师在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三年后如果发展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可查证的书面记录。
1.10 当心理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了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果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心理师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例如,因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师不得与自己的朋友和亲人建立专业关系。
1.11 心理师不得随意中断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适当安排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
心理师在开展评估、咨询、治疗、转介、同行督导、实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并以科学研究为依据。同时,心理师应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提供服务,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胜任力,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为了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心理师应在专业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并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此外,心理师应关注自身的专业胜任力,参加专业培训,了解专业工作领域的新知识及新进展,并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警惕因自己的身心健康问题伤害服务对象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或者限制、中断、终止临床专业服务。在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心理师应实事求是地说明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同时,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部门。
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测量与评估是咨询与治疗工作的组成部分。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中的意义和作用,并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在使用心理测量或评估时,心理师应遵循服务目的和适用范围,不得滥用。
心理师应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适当专业知识和技能后,才能实施相关测量或评估工作。在测量目的与对象不同的情况下,心理师应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经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若无可靠信度、效度数据,需要说明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和获得测量与评估结果的权利,并在测量或评估后对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避免寻求专业服务者误解。同时,未经授权,心理师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或机构泄露其测验和评估的内容与结果。
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包括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和测验项目等)和其他评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他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专业人员泄露或提供不应公开的内容。
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该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他们应该以真诚、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待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因此,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该有科学依据。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该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该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他们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该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师应该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承担教学任务的心理师应该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瞒。心理师应该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和福祉。心理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该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该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心理师应该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时,心理师应该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该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该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心理师在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时,应该设定适当的关系界限,并且不应该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此外,心理师也不应该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也不应该与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
在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时,心理师应该意识到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并且不应该利用这种优势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该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他们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者的资质。如果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心理师应该事先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
心理师在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时,应该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保持敏感。如果发现此类情形,心理师应该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为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时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心理师有责任向本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研究工作
心理师应该以科学的态度进行研究,以增进对专业领域相关现象的了解,为改善专业领域做贡献。如果心理师的研究工作以人类作为研究对象,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心理师应该负责被试的安全,采取措施防范损害其权益,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如果研究需要得到相关机构审批,心理师应该提前呈交具体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心理师的研究应该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如果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心理师应该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心理师应该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
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1)有理由认为不会对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包括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其答案未使被试触犯法律、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且隐私得到保护;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相关因素研究,不会危及被试的职业,且其隐私得到保护。(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7.4 在研究中,被试有权随时撤回同意并停止参与,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心理师不得强制被试参与。如果需要对照组,应适当考虑对照组成员的福祉,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
7.5 心理师不得使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研究结果必要且无其他方法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适当说明。
7.6 心理师禁止与当前被试发展与性或亲密关系相关的沟通和交往,无论是面对面还是任何媒介。
7.7 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心理师应客观地说明和讨论研究设计、过程、结果及局限性,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并声明利益冲突。如果发现已发表研究有重大错误,应公开纠正。
7.8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对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试的书面授权),并妥善保管相关研究资料。
7.9 心理师在发表论著时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应按照学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注明原著者及资料来源。
7.10 心理师若采用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案例进行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确保隐匿了可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并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7.11 心理师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情况下再次投稿已登载于某期刊或已出版著作的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多家期刊投稿。
7.12 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著述应以适当方式注明全部作者,心理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或出版。对研究著述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方式明确声明。论著主要内容源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13 心理师审阅学术报告、文稿、基金申请或研究计划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避免个人偏见影响审查工作。
远程专业工作(网络/电话咨询)
心理师有责任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远程专业工作的局限性,让其了解与面对面专业工作的差异,并有权选择是否使用网络/电话咨询。心理师在远程工作中应考虑相关议题,并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
伦理投诉的处理
10.6 心理师应当配合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伦理工作组的调查,并采取行动,以处理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此外,心理师还应当了解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申诉程序和规定。
10.7 处理伦理投诉案件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以伦理守则相关条款为依据。
10.8 违反伦理守则的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被投诉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指定的惩戒性任务;(3)暂停注册资格,暂停期间被投诉者不能使用注册督导师、注册心理师或注册助理心理师身份工作,同时暂停其相关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推荐权、专业晋升申请等),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指定的惩戒性任务。如果不当行为得以改正,则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评估讨论后,可以取消暂停使用注册资格的决定,恢复其注册资格;(4)永久除名,取消注册资格后,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册申请,并保留向相关部门通报的权利。
10.9 反对以不公正态度或报复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投诉。
附:《守则》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既提供相关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注重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研究,并治疗严重心理障碍(包括人格障碍)。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另一分支学科,运用心理学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其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
心理咨询(counseling)是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与咨询专业人员运用咨询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帮助有心理困扰的求助者,以消除或缓解其心理困扰,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心理咨询侧重一般人群的发展性咨询。
心理治疗(XXX)是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与咨询专业人员运用临床心理学有关理论和技术,帮助与矫治心理障碍患者,以消除或缓解其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心理治疗侧重心理疾患的治疗和心理评估。
心理师是指那些系统研究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的人员。他们正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并在XXX有效注册的督导师、心理师、助理心理师。临床心理师和咨询心理师是心理师的两个子类,其界定依赖于申请者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督导师则是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达到XXX督导师注册条件,并在XXX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寻求专业服务者则是指那些来访者(client)、精神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剥削是指个人或团体违背他人意愿或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或不当利用其所拥有的各种物质、经济和心理资源,谋取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则是指个体、团体或公众的健康、利益、心理成长和幸福。
多重关系是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社会关系。除专业关系外还有一种社会关系为双重关系。除专业关系外还有两种以上社会关系为多重关系。
亲密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紧密情感联系,如恋人、同居和婚姻关系。
远程专业工作是指通过网络、电话等电子媒介进行的非面对面心理健康服务方式。
以上内容为《心理学报》发表的最终版本,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第一版同时废止。



